议事协调机构事项

 

一、办理依据

《广州市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审批工作规范(试行)的通知》

二、设立原则

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应当遵循精简、统一、高效的原则。对于党中央、国务院及其部门文件明确规定设立的;省委、省政府及其部门文件规定设立的;市委、市政府明确要求设立的;属于全市重点工作任务,跨地区、跨行业、跨部门且呈长期性、周期性特点,需要经常组织协调多方面共同完成的;工作任务重大、单个职能部门难以承担和协调等情况,可根据工作实际,按照有关程序专题申请设立议事协调机构。

三、范围和要求

(一)办理范围

议事协调机构的新设、变更、撤销。

(二)基本要求

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应当严格控制,涉及跨部门事项,应当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。凡工作任务属部门职责范围,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,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,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。凡工作与已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工作职责基本相同或相近的,不再设立新的议事协调机构。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,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,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。议事协调机构不得代替相关职能部门行使行政职权。议事协调机构不刻制印章,不正式发文。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,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。对于工作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、相互交叉或者重叠的、运作机制基本一致且任职市领导和成员单位(或组成人员)基本相同的议事协调机构,原则上予以归并整合。对于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、设立和保留的依据已不充分的、长期不开展工作或者作用发挥不明显的议事协调机构,由承担其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向市委编办申请撤销;未主动申请撤销的,市委编办可根据实际情况,结合不定期开展的议事协调机构清理工作,予以直接撤销和清理规范。

四、审批流程图